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
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由董事会通过
1、 组织章程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现制定及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其责任及权力如下。
1.1 审计委员会须由董事会委任,且须由最少三名成员组成。成员须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当中过半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少一名具备合适专业会计资格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参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10(2)条(“上市规则”)。审计委员会之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1.2 权力
审计委员有权调查其职责范围内之任何活动。倘有需要的话,审计委员会可聘请(费用由公司支付)法律或其他专业顾问。审计委员会须获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1.3 责任
各董事、外聘核数师及管理层负责公司财务及其他申报。内部监控以及审计的工作,审计委员在他们之间充当中间联络人的角色。审计委员会之责任乃透过检讨公司之财务申报,确保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以及有效率的核数程序,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审计职责。
1.4职能范围
1.4.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辞退该核数师之问题。如董事会就有关挑选、委任、罢免或辞退外聘核数师的问题上与审计委员会持不同意见,公司须于公司管治报告中详细解释审计委员会之一间及董事会不同意的原因;
1.4.2 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并于核数工作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1.4.3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1.4.4 监察公司之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如适用)之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之重要判断。就此而言,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如适用)前作出审阅时,须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a)会计政策及实务之任何更改;
(b)涉及重要判断之地方;
(c)因核数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d)企业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f)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g)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委任公司合资格会计师之人士联络每年最少须与公司之外聘核数师开会一次;
(h)审计委员会须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所反映或须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外聘核数师提出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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