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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委员会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根据上市条例第3.21条而成立,审核委员会的权责根据上市条例
附录14而编制。审核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须每年定期举行会议检讨和建议改善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

系统。  

 

 

    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非执行董事李海伦女士,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戴逢先生和黎明先生。委员会主席为黎明先生。黎明先生具备适当专业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格。
     董事会有责任就公司的业绩表现及前景,提交一个清晣、平衡的评估报告及负责对日常的财政状况,编制出一个真实及公正的账项。

 

 

 

    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评核有关财务报告并提供建议及意见,其职责包括:
   ① 与公司外部核数师的关系
   ② 审阅公司内部监控和审核程序
   ③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④ 监察公司的内部监控程序及风险管理
   ⑤ 其它董事会付托予审核委员会对财务及内部监控有关事项

 

  审核委员会于每年最少举行二次会议,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保存。按照董事会会议程序,于审核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公司秘书将会议记录发送给全体委员以表达意见、批核及存档。审核委员会亦会对公司是否有任何重大不明朗事件作出汇报及就外部核数师的委任及重聘作出建议。